摘要

西夏买卖契约继受唐宋契约形制,与中国传统契约一脉相承,但又有不同之处。西夏买卖契约中的瑕疵担保仅为权利瑕疵担保,而唐宋敦煌契约中不仅有权利瑕疵担保,还有物的瑕疵担保;西夏对瑕疵担保责任人和违约责任人进行重罚,不仅要加倍处罚,还要罚缴重金甚至承担刑责,而唐宋敦煌契约中一般是等罚制或者比约定值稍高;西夏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条款除有统合的一面外,更多时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敦煌契约中瑕疵担保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较为分明,一般有单独的违约责任条款;西夏的公权力向私人领域渗透,契约实践与立法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