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我国合同法在继承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由此引发二者在理论和实务中适用范围模糊、两者边界重叠不清等问题。本文试图厘清二者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并尝试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