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追诉模式共经历了“司法主动型”“职权配合型”和“自诉补充型”三种阶段。实践中,拒执罪的追诉程序启动困难,难以实现其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刑事治理目标,具体表现为“职权配合型”追诉模式因职权异位向“司法主动型”追诉模式逆向发展,“自诉补充型”追诉模式因自诉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拒执罪的特殊性而无法发挥自诉权的救济作用。破解拒执罪的追诉困境,应当放眼追诉模式之外,从刑事诉权理论维度寻求方案,以“取消自诉,优化职权追诉”为突围路径,摒弃空置的自诉模式,在理顺拒执罪中公检法三机关权力逻辑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考核指标,加强调查权与侦查权衔接,激活检察机关的角色。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