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机关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前置法中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而非在刑法中。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并不会直接侵害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但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可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因此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等罪名并无必要。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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