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宅基地产权单位的结构性、层次性与边界模糊性等特征,要求多元化的治理单位、治理方式与之对称,产权单位和治理单位的对称程度决定产权的配置效率与治理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出现地方政府、市场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种不同的农村宅基地治理单位,与之对应,治理方式也有科层制治理、市场治理、自组织治理。从实践效果来看,不同农村宅基地治理单位的治理都提高了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但不同农村宅基地治理单位和治理方式各具优缺点与适应性,在农村宅基地治理上并不存在唯一高绩效的治理单位,关键在于根据村庄类型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治理单位,从而提高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