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以来,老年人的权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挑战,《民法总则》实施之后,监护制度在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和财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年人监护包含精神状态良好但由于年龄增长,意识能力减弱的老年人,但从本次社会调查数据来看,监护制度在本身机制构建中缺少必要且有效的监督,使监护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文章认为,监护监督工作需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以"以国家之力,借监护人之手"弥补亲属监护的不足,全面保障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