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服务期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然而将违约金定性为补偿性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因此,笔者从保护用人单位的视角出发,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应将违约金定性为兼具赔偿性与惩罚性,赔偿为主,惩罚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