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事档案是个人历史信息和现实信息的浓缩性记录,具有个人信息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核心特征,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作为公法管理体制下单位管控的路径依赖,我国封闭性、内向型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在体制转轨后并未完成自身功能的转向,长期存在档案主体信息自决权缺失、档案主体权利体系尚未形成、制度功能失范、法律纠纷凸显等现实困境。基于现阶段我国人事档案“重管控、轻使用”的制度事实,未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法制化的改革重点在于引入档案主体信息自决权,依法构建并保障档案主体的各项权利,进而走上数字化和社会化道路。在信息自决权的基础上,应依据人事档案的特性,构建相应的档案主体所应享有的具体权利体系。各类人事档案应由依法承担社会职能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用人单位和档案主体可以各自保留相应备份进行合理使用。人事档案上的人格权益应通过确立档案主体知情、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请求说明等权利进行保障,但档案主体和管理机构对人事档案数据不应享有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