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制网络传销犯罪中还存在滞后问题,亟待立法作出应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最本质特征是直接或间接以参加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获利的依据,骗取他人财物。网络传销犯罪中积极参与人员同样应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适用网络传销犯罪过程中已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应增设不同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