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代表的金融工具形成的浮盈浮亏、利得和损失,均通过"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在会计准则视角下,这类投资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属于与所得税费用无关的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相应的资产或者权益科目,不影响当期损益;在所得税税收法律视角下,会计上的这种划分对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没有直接影响。为此,本文综合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税收法规,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例,对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相关递延所得税终止确认规则进行探讨,以期为会计工作者提供借鉴。

  • 单位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