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丽律令格式体系的特征

作者:张春海
来源: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54(06): 15-137.
DOI:10.16154/j.cnki.cn22-1025/c.2021.06.003

摘要

尽管高丽律令格式体系的存在是一个确定不移的事实,但在内容与样态上又与唐制存在重大差异,具有自身的特点。法典的框架性与有限的系统性、法典的简单化与法条的直观化、法典的个别化倾向及彼此间界限的融通以及游走于华化与土俗间的法典内容,是高丽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基本均基于高丽特定的国情,是朝鲜半岛与中国在政治、文化、社会诸层面存在"落差"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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