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告法》第38条第2款禁止利用儿童作为广告代言人,该条款的合理性已经引起理论上和实务上的强烈关注。《广告法》的这一禁止性规定没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实践依据,既割裂了广告法规范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也限制了广告事业及可能参与其中的儿童的创新发展。因《广告法》已经生效实施,应通过解释论路径补正其缺陷,正确区分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正确处理绝对禁止代言和限制代言的关系以及儿童代言和成年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关系。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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