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紧急避险作为正当化的事由,虽然是刑法赋予避险人的权利,但因避险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拒绝紧急避险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紧急避险制度的立法效果。究其原因,是因为忽视了被避险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考虑特殊情形下紧急避险的合理性问题。经过个人主义、无知之幕等理论的推导,被避险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拒绝紧急避险的权利。受先行行为、密切关系等学说的启发,被避险人有权明确拒绝紧急避险的情形有三种:避险人对险情发生有过错且仅危及财产法益以及避险双方不存在安保关系时,被避险人可以拒绝紧急避险;被避险人的职业义务与协助避险义务存在冲突时,被避险人可以拒绝紧急避险;避险行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避险人拒不提供有效的避险信息时,被避险人可以拒绝。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