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环境需要与环境保护不平衡、环境治理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化解该矛盾需要对环境利益进行内容上的解构和制度化的建构。厘清环境利益对环境法治发展至关重要。从现行环境法律规范角度来看,环境利益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利益的客体表现为环境要素、环境容量和环境功能,环境利益应当是独立存在的利益形态。在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环境利益的立法表达,明晰环境利益的配置规则,均衡环境利益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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