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对于"买卖自己银行卡"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罪与非罪的认识分歧,在认为构成犯罪时又有多种处理意见,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对于同样的行为认定构成不同的罪名。刑法谦抑理论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从特定行为的本质特征出发,在保持刑事法律适度介入的前提下,从适当性、必要性、衡平性等角度对其进行考察,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围。针对电信诈骗中的"买卖自己银行卡"行为的规制,应从刑法介入的限度及介入之后的价值导向和规范构建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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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