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时弹性化时代,西方发达国家采用变形工时制,实现加班时间的劳动基准弹性化规制,并通过扩张劳动者的时间自主权,减轻因缺乏加班时间上限的强制基准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为了解决我国加班时间安排劳动基准法律规制僵化的问题,《劳动法》应打破综合计算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的界限,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拓展标准工时强制基准规制的灵活性。在此基础上,以现行的年工时总量为上限,实施以3个月为参考期的加班时间弹性化规制,降低年加班时间总量。同时,明确规定加班时间弹性化规制参考期内日和周的最高工时数,完善加班的补偿休息制度和加班安排的决定程序,确保劳动者的时间自主权。从而实现“加班时间安排”兼顾“弹性”与“安全”的规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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