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改革需要考虑区域性与阶段性问题。在分析水权试点地区及其他省(自治区)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在当前阶段,也就是在《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之前,水权改革的重点是开展区域和取用水户水权初始分配,并在水权初始分配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区域间、取用水户间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为今后全国层面修改法律法规进而建立健全水权确权与交易制度体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