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讼诉的主体仅有检察机关。单一提起主体带来案件线索发现存在障碍、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不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建议拓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范围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诉前应优先行使环境参与权利,穷尽行政程序救济,以便行政机关自纠。各提起主体的先后顺位依次应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