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如何有效回应环境风险对司法过程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并形成制度架构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通过司法方式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是履行宪法上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要求,具有风险规制的内在功能。这种司法活动在规制对象、目标及依据方面表现出与传统司法的结构性差异,构成了司法应对环境分析的基本机理。环境风险司法治理面临的障碍,包括环境风险事实认定、环境风险规范评价、司法权能扩张等方面。完善环境风险司法治理的规范路径,需要通过商谈过程实现司法的适度开放、强化并扩大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提升科学知识在风险治理的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