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做好战略谋划和制度建设。我国现有碳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仅强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等企业披露碳排放数据,不能满足需要。面对全球碳信息强制披露和强制鉴证趋势,考虑到碳信息披露体系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碳信息强制披露与强制鉴证制度势在必行。构建我国碳信息披露体系,除可以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欧盟《ESRS E1:气候变化》草案及美国气候信息披露规则提案外,还应遵循系统统筹原则与气候变化优先原则,并考虑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特征,制定涵盖碳信息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准则。为确保碳信息披露质量,在生成环节,应完善碳排放核算标准,使核算标准更加规范,核算方法更加科学,核算数据更加全面、科学和可靠;在监督环节,应建立科学的碳排放监督体系,强化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督、第三方核查与鉴证及外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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