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8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依据这里关于司法机关的定位,司法机关在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中承担辅助权能,发挥资源互通、工作互促、特殊保护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在整体性制度设计、具体操作性规则和责任体系方面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为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应以司法权整合家庭教育资源,强化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协同,明晰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