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中、美、欧民航运行规章为样本,对空勤人员执勤时间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与美国和欧盟相比,中国对于民航空勤人员飞行时间、累积飞行时间、飞行执勤期、累积飞行执勤时间、执勤期及累积执勤时间等工作时间的限定规范较为粗糙简略,如对累积休息期和在昼夜节律低窗期(WOCL)执勤等均无明确规定,仅将非扩编飞行机组的报到时间分为12种情形,以"日历月"为周期核算值勤时间,未来修订民航运行规章时应予改进;目前中国在飞行机组成员和空乘人员值勤时间要求上差距过大,明显对后者不利,应借鉴欧盟在对二者实行一体化保护立法的同时,加大空乘人员值勤时间限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