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法律规范中都对投诉行为有所提及,并且由投诉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尤其是在认定原告资格方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虽然《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投诉人享有原告诉讼资格,并且依据此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将投诉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确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处理投诉职责这两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按照此标准对原告资格进行认定且运用此标准尚存在诸多问题,并且对于投诉人的概念尚且存在争论,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这些问题,从而探求投诉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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