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放管服”改革中,告知承诺制逐渐成为一种高频使用的新型行政许可方式,其实践运作借助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信息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了从事前控制到事后监管的转型。告知承诺制已经对我国行政许可的理念、价值和规则产生了结构性影响:在理念上,引入合作、信任与激励的要素;在价值上,调整了行政许可价值追求的排列次序,重塑了行政效率原则的内涵,确立了辅助性原则、合作性原则;在规则上,更新了许可的实体规则,改变了许可的程序规定。面对挑战,《行政许可法》势必要做出及时回应,这就需从回归利益均衡、确定适用范围、设置简易程序和健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告知承诺制改革予以合法性承认,为其推广实施量身定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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