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于国有土地行政补偿时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运用及时补偿原则解决实践问题困难重重,难以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相互协商下的事先补偿原则与立法、理论、实践相契合,能够有效的避免实践争议的发生,指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高效的解决实践问题,同时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私人利益。因此,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协商权,由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补偿时序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之后再收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