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中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及其证明责任始终缺少统一的内涵认知和认定标准。对关联性证明责任的分析不应当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关联性所依靠的证明方法进行类型化分析。由此引发的关联性证明标准梯度缺失、关联性与因果关系认定混淆和司法鉴定中证明责任轻重失衡等问题都是环境侵权诉讼中关于关联性证明的困境所在。为此,科学配置证明标准、划定相关概念边界、确保原被告在进行司法鉴定时的负担平衡是化解关联性证明责任问题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