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商平台在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交互场域的同时,享有一定的网络空间治理权,具有公共属性。但从商事角度来看,其作为网络交易参与者,又受到私法规制,具有契约属性。这种双重法律地位,决定了电商平台必须兼顾信息审查与信息保护两方面责任。新技术的发展,使电商平台的审查能力不断提升,因而有必要对该领域里的“避风港”规则做出调整。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重置电商平台的审查规则,合理确定审查范围,区分审查重点,构建多元审查标准,建立动态审查机制,加强审查过程中的交流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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