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袁连芳具备证人身份,具有隐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伪证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同时,也不排除其本身只是被警方办案人员利用的工具。其如对刑讯逼供确系奉命行事,在构成此罪共犯基础上可以从犯对待。特情线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不可避免,但也不能滥用或夸大其作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