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属时管辖为仲裁庭对何时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ICSID公约中并未直接规定,投资协定中的时效条款及一般国际法原则成为确定属时管辖争议的主要依据。不同投资协定中采用的属时管辖判断标准不同,对时效条款所确立的判断标准差异理解是产生属时管辖争议的重要来源。在时效条款缺失或语义不明的情况下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产生属时管辖争议的另一缘由。实践中有关投资仲裁管辖争议的法律适用并未统一,仲裁庭在扩大管辖的价值取向影响下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从而产生对立裁决、加剧属时管辖争议的局面。由于目前仲裁庭仍以投资协定作为主要的裁决依据,完善时效条款是规避和解决属时管辖争议的主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