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事人于海明,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昆山市昆城一品酒店业务经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9月1日撤案并解除强制措施。一、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