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与开源保护具有天然联系,但又受制于其粮食安全性、种质依存性与农民参与性特征。ITPGR多边模式构造下的SMTA已初具开源形态,但对比GPL许可证、BIOS许可证可发现,SMTA相关规定仍对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开源保护造成阻碍,集中表现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使用方式上存在缺失、知识产权申请限制过多,货币化惠益分享落实困难。针对这些不足,可通过扩张粮农植物遗传材料范畴与纳入农民对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直接使用以弥补使用方式上的缺失;寻求相关条约对农民权的支持,以摒弃对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衍生物的知识产权申请限制;建立农民代表参与的国内开源组织,以落实惠益的货币化分享。最终,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开源保护模式将在平衡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基础上,满足各方利益需要,并真正实现农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