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申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具有保障当事人申诉权、抑制非理性申诉、促进司法机关工作和拓展律师业务的价值功能。民事申诉律师强制代理的范围应当限定为对法院生效裁判及调解书不服向审判机关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案件。在申诉律师代理案件中,应当赋予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为了配合民事申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构建,应完善律师制度、律师费用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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