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论证,应先予考察法定主义在私法中的源流及功能。物权法定主义的形式理由在于维持物债二分之体系,其法政策目的则在于维护法律安定性及公众自由,上述理由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法定。法定主义与法官造法并非对立范畴,而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条款仅为法官造法的授权规范,并未否弃法定主义的立场。法定主义要求著作权的种类规范和内容规范原则上应独占适用,唯在例外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官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