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过程民主对法律规范实施监督具有程序和实效双重价值,在法律规范实施监督过程中引入全过程民主能更好地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在法律规范实施监督中落实全过程民主,要求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手段具有多样性、监督过程具有完整性、监督结果具有民意性。具体而言,监督主体方面,在扩展原有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监督的基础上,更要调动广泛的社会监督,从而发挥多元监督主体的作用;监督手段方面,宜采取听取专项报告、适时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立法后实施评估等多种手段;监督过程中,要加强民主监督在法律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全覆盖,同时引入数字化手段实现监督的常态化,形成结构闭环、运行流畅的民主监督运行机制;监督结果上,要重视监督意见反馈的落实,保证监督意见反馈的实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