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存在多个法律漏洞需要填补。无论是对该条进行目的论扩张,还是进行目的论限缩,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如下原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新债权人,债权让与通知的规范目的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保护债务人,第二是确保受让人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通知的主体应扩张至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应扩张至诉讼方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公告方式。关于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无论问题多么复杂,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是解释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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