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在我国一直被作为商业促销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具备彩票的核心特征,即奖励、机会和对价,应当以彩票对待。相应地,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当以非法彩票行为、适用刑事或治安管理法律处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的处罚过于宽松,不足以遏制非法有奖销售(变相彩票)行为,故有必要转换视角,从彩票管理的角度处理有奖销售,并对各种有奖销售活动采用预先许可制度,实行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