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弱有所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民生保障的重要原则,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弱者的重视与关爱。“弱有所扶”中的“弱”,可从生理上、机会上、能力上、境遇上等多个层面来进行类型化的分析,表明弱者的存在既有必然性,又有多样性。“弱有所扶”之所以能够成为新时代指导民生保障法治建构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弱有所扶”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以保障人们生存、生活为根本目的,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同时又是袪除不利的自然、社会因素对人们产生负面影响的基本准则。在“弱有所扶”的权利配置上,生存权、劳动权、教育权是三项最为基本的权能类型。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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