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林生态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经济性,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基于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公益林生态补偿主体及其资金分摊权重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公益林生态补偿主体包括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公益林所在地政府、公益林管理部门、重要流域下游省级政府、公益林旅游景区、水资源利用企业、科教文卫相关企事业单位、公益林所在地区的居民和其它资源使用者。生态补偿资金分摊权重分别为中央政府20.47%、省级政府20.79%、公益林所在地政府16.84%、公益林管理部门8.77%、重要流域下游省级政府4.49%、公益林旅游景区7.89%、水资源利用企业4.70%、科教文卫相关企事业单位6.01%、公益林所在地区的居民7.59%和其它资源使用者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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