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规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立案要件,但对"重大损失"如何具体认定实务界和理论界分歧较大。厘清"重大损失"必须凭籍法务会计。对案例的法务会计实证分析表明,不同计算口径对犯罪立案标准影响巨大。应通过修订刑事基本法、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依据进行完善;根据法务会计实践要求,细化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认定和计算口径,明确损失的具体涵盖范围和认定次序;采用违法交易数额来代替违法所得的认定。由此确立有利于惩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商业秘密刑事追诉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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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