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朝国家对边疆少数民族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通常以推行、移植内地基层社会组织,使其发生结构性变革。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司地区里甲(保甲)、汛塘、义学的设置与运转,使该地区原有的社会组织施行受到国家权力制约。当国家权力在边疆地区基层社会受阻之时,王朝国家则适当保留少数民族固有社会组织结构,承认其存在合法性,在形式上进行适当改革,以发挥边疆地区基层组织的社会治理效能。这对新时代创新边疆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提供重要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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