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实践中存在着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自侦自鉴”、鉴定物证流转环节随意性较强、原鉴定人与重新鉴定人主体同一、复核鉴定仅对书面结论进行复核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立法上的缺失,也有鉴定人员观念上的原因,为此,应当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违法实施的程序性后果和法律监督程序等方面予以立法完善。

  • 单位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