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对其加以规制具有必要性。在涉及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领域,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陷于阻滞状态,公共实施则呈现出雏形初立局面。完善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晰针对这一行为的违法认定标准,以确立其规制前提;另一方面,应当构建起与之相关的互补型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从而有效发挥不同实施路径的各自优势。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