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细化规制了威胁航空安全罪,体现了风险社会背景下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当代刑法思潮。近年来威胁航空安全行为在我国频繁发生,对飞行安全形成了现实的危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威胁航空安全罪,对这类航空犯罪的处罚存在漏洞。基于对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和中国刑法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考虑,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具有必要性,从刑法理论关于行为概念和功能的界定角度分析,理论上具备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的可行性。应当在我国刑法第291条第2款之后增加"威胁航空安全罪",以实现履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规定的义务和合理而有效预防和惩治威胁航空安全犯罪以保障航空安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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