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外贸听证应当采取正式听证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外贸听证制度日趋完善,在立法宗旨、听证原则及发起程序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重大疏漏,在通知、职能分离、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阅览卷宗、言词辩论、案卷排他性和说明理由等方面还缺乏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充分,急需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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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听证应当采取正式听证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外贸听证制度日趋完善,在立法宗旨、听证原则及发起程序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重大疏漏,在通知、职能分离、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阅览卷宗、言词辩论、案卷排他性和说明理由等方面还缺乏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充分,急需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