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贸易措施对保障某些多边环境条约的履行有重要作用,但是,含有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协议与WTO之间既存在规则层面的冲突,也存在管辖权层面的冲突。这显示国际法在协调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贸易法方面有空缺。在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的情况下,目前规则方面的冲突主要是通过司法机构的解释予以个案解决,而对于管辖权冲突现在还没有任何解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