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使用的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认定可能会致使认定合同实际状态时产生误解,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关乎合同及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即生效的规定相背离。虽一般情形下依法成立合同即生效力,但鉴于合同成立与生效承载着的不同价值,合同成立与生效仍有二分必要。传统使用的成立生效要件会造成前述困扰,故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体系应重构,采用成立要件、特别生效要件和有效障碍事由的三阶层划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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