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大陆法系比较法经验可知,刑事协商存在侦审有别的制度逻辑:侦查阶段的刑事协商以“简便获取证据”为目标,试图依托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程序建议权和求刑权及量刑建议制度提高追诉效率;审判阶段的刑事协商依循“弱化对抗”的思路,藉由简式审理程序略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判决书制作等程序,消减法官的审判负担。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与推进并未明确上述差异,以致认罪认罚适用的精准化问题较少被真正检讨。在侦诉阶段,以行政手段强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系罔顾个案证据结构和证明需求的制度冒险,可能招致证据调查原则的动摇以及口供中心主义的抬头,应当予以禁止;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弱化对抗”的功能发挥本应由简式审理程序实现,但后者的制度供给并不充分,有必要从证明逻辑和审理方式的角度重塑简式审理程序体系,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式审理程序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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