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文学作品改编进行影视创作,不仅能使影视作品有良好的质量保障,也能够使得原文学作品提高知名度。然而影视改编作品在为合作双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得原著作品的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方产生了矛盾,导致目前有许多相关的案例纠纷,进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明确参与电影创作各方署名权行使方式,厘清原著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影视作品改编权之间的界限,有利于鼓励作品创作,保障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 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