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设立是刑法手段双重扩张的必然产物。因此,在司法适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处罚范围宽泛、此罪与彼罪纠缠、罪量因素难以把握的问题。在理论上应当重新界定法益内容,在司法适用中应当进行限缩,避免口袋化和兜底化,造成犯罪圈扩大进而侵害公民权利。在缓和的法益一元论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信息网络秩序,还包括足以造成后续犯罪的危险,应当在明确法益的前提下合理划定本罪的行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