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形式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行政行为型式化是传统行政法的重要工作,对于传统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新的行政现实和行政机关角色的转变,促使给予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形式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具有正当性,同时也是有限度的,在我国事实上被承认并在实践中大量运用。行政行为形式选择中的裁量需要接受相应的规制。行政形式选择自由为行政法学的发展变革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当代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理论新的研究重点。